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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萃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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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2013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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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 有 效 期:201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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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已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法律委员会此次建议,将上限由二百万元提高为三百万元,不设下限。
2、草案中,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3、鉴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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